《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3月施行明確校方責任
2017-01-13 10:14:41 來源:云南網
原標題:《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3月施行 明確校方責任
學校安全事關千萬家庭。學校安全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校方在學校安全中究竟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哪些情況下不擔責?在昨日發布的《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中得到一一明確,該條例將于3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建立了事故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同時明確將依法處理擾亂教學秩序的行為。
學校安全
正常教學秩序也包含在內
2014年,昆明市制定出臺了《昆明市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經過歷時近兩年的大量調研論證,《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起草完成,經過省市兩級人大常委會通過。
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條例》明確了學校安全的囊括范圍,主要包括學校及其周邊和學校組織校外活動中的學生、教職工生命健康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校方責任
低年級學生上下學交接管理
根據《條例》,學校應當履行的職責如下,建立健全門衛、食堂、宿舍、危化品、學生請銷假、小學四年級以下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接、學生定期健康體檢、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校園網絡等管理制度。
設立安全保衛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防止擁擠踩踏;定期開展校園安全檢查;建立安全臺賬;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等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落實專人負責;投保校方責任保險等。
教職工不得有侮辱、傷害學生的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生理或者心理異常,應當給予幫助并及時通知監護人和向學校報告;涉及隱私的應當保密。
家長責任
學生有特殊疾病應告知學校
《條例》也明確了家長和學生的安全責任。學生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發現有危害行為及時報告學校,離開學校或者學校組織活動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經監護人和班主任或者學校指定人員的同意。
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加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上學、放學途中的人身安全,向學校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發現學校存在安全隱患的,向學校提出意見建議。
學校擔責情形
●學校提供的飲用水、食品、藥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國家、行業質量標準或安全要求;
●學校校舍、場地、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及對其隱瞞、拖延向主管部門報告,維護管理不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組織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
●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未進行必要告誡或制止;
●學校發現學生擅自離校或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未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
校方責任確定
●學生自殺、自傷的;
●自行上學、放學、返校和離校途中的;
●擅自離校、自行外出、自行組織活動期間發生的;
●學生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學生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責任確定:學校有過錯的,依法承擔責任;無過錯的,依法不承擔責任。
相關部門解讀: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后,首先要判斷是事件還是刑事案件,如果是安全事件,就根據《條例》中學校的職責條款倒查學校責任是否落實,如果是刑事案件,則要展開偵查,最后才能綜合研究,才能判斷學校是否有責任。
●地震、風災、雷擊、洪水和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學校不知道或難以知道的;
●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學校已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相應的緊急救護措施的;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的。
責任劃分:造成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責任。
分歧解決程序
●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
●經雙方自愿,可以書面申請教育主管行政部門調解,也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調處中心,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如何處理糾紛
●侮辱、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學生、教職工、事故處理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上述人員人身自由;
●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設施設備、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
●圍堵學校或者在學校及其周圍喧鬧、拉條幅、散發傳單、張貼大字報、設靈堂、焚香燒紙、擺花圈;
●在學校停放遺體的;
處理方式: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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