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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

發布時間:2018-04-05點擊數:7173

 

《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


    《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于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的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民辦學校)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具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培養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辦教育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民辦教育發展規劃,制定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具體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負責民辦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技工學校,以及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價格、公安、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民辦教育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捐資辦學。
    各級人民政府對發展民辦教育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設立


    第七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材料。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材料及招生范圍說明、辦學場所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屬于聯合辦學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八條 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由下列審批機關審批:
    (一)實施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初級中等教育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實施師范、醫藥衛生等特殊行業高等職業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審核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實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五)實施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六)實施技工教育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送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技能)培訓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設立多種辦學層次、類別的民辦學校,由最高辦學層次對應的審批機關審批。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其辦學的性質、層次、類別相符;民辦學校的名稱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審批機關應當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并將民辦學校的名稱、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招生范圍和學校章程等事項向社會公開;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民辦學校應當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法登記;民政、工商、稅務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并向社會公開。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得招生和開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地址、注冊資金、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園)長、辦學層次、類別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后,于30日內到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民辦學校終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批準成立的民辦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規定執行。


鼓勵和支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投入力度,并隨著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逐步增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辦學校辦學、示范性民辦學校的建設、新建和擴建項目貸款貼息和表彰獎勵等。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為民辦教育提供捐贈、設立專項獎勵或者發展基金,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捐贈款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捐贈人未明確表示意愿的,捐贈款應當主要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開展針對民辦學校的貸款業務;引導商業保險資金支持民辦教育事業,設立辦學風險類的商業保險險種。
    民辦學校可以通過投資、合作、貸款等方式籌措辦學經費,可以用收費權質押或者非教學設施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民辦教育用地屬于公益性事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確需新建、擴建民辦學校的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依法保障其用地需求。民辦學校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在鄉村舉辦民辦學校的,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也可以使用國有建設用地。
    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民辦教育用地,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他民辦教育用地,可以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不得變更教育用地性質。民辦學校停辦的,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補償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在水電氣供給價格、建設規費減免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民辦學校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撥付相應的生均公用經費,并免費提供教科書。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公辦學校的教師應當在社會保障、教育教學管理、教師資格認定、進修培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請、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根據教學需要,面向社會自主招聘教師并按照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鼓勵符合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或者支教;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鼓勵教師在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
    公辦學校教師經原所在學校同意,可以到民辦學校任教或者支教。民辦學校教師被國家機關或者公辦學校錄(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工齡、教齡連續計算。
    民辦學校外籍教師的聘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依法為本校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有條件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民辦學校教師參加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民辦學校的學生和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轉學、考試、申請助學貸款和國家獎(助)學金、交通出行、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先進評選、職業技能鑒定、就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將民辦學校畢業生和公辦學校畢業生同等對待。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依照申辦報告或者學校章程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以其辦學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用貨幣、實物或者可依法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以貨幣、實物形式出資的,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經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在批準正式設立后1年內,按照出資額將其投入辦學的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民辦學校的合法財產。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和其他出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應當分別登記建賬,并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其他資產相分離。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財產、收取費用以及辦學積累等,由民辦學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監督;有國有資產參與的,還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審批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民辦學校應當將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計部門和審批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對民辦學校使用國有資產、財政性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的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面向社會自主招生,不得委托個人進行招生活動。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真實準確,報審批機關備案后方可公布。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載明辦學層次、辦學類型、辦學形式(學制)、專業設置、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學校章程、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實施學歷教育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教育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實施非學歷教育的,由民辦學校自主定價,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
    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添置、更新教學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審批機關應當協助學校安排學生繼續就學。
    第三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對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監督,實行綜合年檢制度,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民辦學校定期開展教育督導,并向社會發布督導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對技工學校和職業資格(技能)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發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鼓勵民辦教育行業協會、教育中介機構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審批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教育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認證。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逾期未達到審批條件的,責令停止招生,退還所收取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補辦審批手續的,責令停止招生,退還所收取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招生,退還所收取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審批機關批準,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給其他學校或者個人的;
    (二)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未報審批機關備案的;
    (三)未按照學校章程、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內容以及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四)委托個人進行招生活動的;
    (五)舉辦者未按期辦理驗資過戶手續的;
    (六)以民辦學校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經整改仍達不到設置標準,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發生重大校園安全事故,學校負有主要責任的;
    (九)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以及其他違反教育收費規定的;
    (十)年檢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抽逃辦學資金、挪用辦學經費,侵占、私分民辦學校財產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審批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民辦學校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民辦教育事業有法可依,逐步得到發展。2009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出臺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云政發〔2009〕71號),2010年以來,隨著全國和全省教育工作會議的召開,以及國家及我省中長期教育規劃綱要的公布實施,加快了我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民辦學校3220所,在校生79.37萬人,教職工5.27萬人,其中,民辦幼兒園超過了全省幼兒園總量的半數以上。民辦教育已成為我省教育事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發展民辦教育事業過程中,一些體制性、機制性的問題需要理順,例如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同等法律地位在實踐中如何體現,民辦學校的教職工和學生的權益保障怎樣落實,民辦學校的招生收費怎樣規范等問題。近幾年,社會各界對民辦教育立法的要求日益強烈。部分省人大代表在2011年全省"兩會"上提出了關于加快民辦教育立法工作的建議。因此,制定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非常重要和緊迫。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條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的立法計劃后,省教育廳多次召開調研座談會,聽取教育專家、學者、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和民辦學校的意見建議,學習借鑒福建、浙江、江蘇等省的立法經驗,起草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收到條例草案送審稿后,及時將條例草案發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部分縣級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征求意見,會同省教育廳并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到騰沖和紅河進行立法調研,到陜西、寧夏進行省外考察,召開了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上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行了專門協調,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報批稿,并經2011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民辦學校的審批
    民辦學校的類型很多,主要分為學歷教育(中小學、中等專業學校、高等學校等)和非學歷教育(幼兒園、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機構等)。按照現行的行政審批管理體制,學歷教育類民辦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以職業技能或職業資格培訓為主的非學歷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含技工學校),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條例草案還針對民辦學校辦學層次,規定了省、州(市)、縣(市、區)三級審批機關的審批權限(第八條)。
    (二)關于民辦教育的扶持
    條例草案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所列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分別從財政支持、金融支持、用地支持等方面,對民辦教育的扶持作出了規定。考慮到全省各地財力的差異性,條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第十三條)。為了解決民辦學校融資難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民辦學校可以用收費權質押或者非教學設施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在稅收政策方面,條例草案規定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優惠政策(第十五條)。對民辦學校的用地,條例草案將其確定為公益性事業用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學校用地納入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予以保障,并可以通過劃撥的方式,或者通過依法出讓的方式,取得民辦教育用地使用權,農村還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舉辦民辦學校(第十六條)。
    (三)關于民辦教師的待遇
    教師隊伍的穩定直接關系到民辦學校的聲譽和質量。困擾民辦學校舉辦者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留住教師。民辦學校教師除了工資與公辦教師有較大差異外,在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公共保障服務方面也有差距,比如"五險一金"的繳納,公辦學校教師按照事業單位標準執行,民辦學校教師按照企業單位標準執行。為體現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條例草案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參照公辦學校的標準,依法為本校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二條)。
    (四)關于民辦學校的收費
    民辦學校收費是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問題。一方面,部分民辦學校確實存在收費偏低制約發展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存在少數民辦學校收費、使用不規范的情況。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民辦教育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此,條例草案綜合各方反映的訴求,認為應當在合理確定辦學成本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審批機關審核后,實施學歷教育的報價格行政部門批準并公示,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報價格行政部門備案并公示。為了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條例草案授權由價格行政部門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制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五)關于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備案
    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是學生和家長選擇就讀學校及專業的重要依據。目前,有的民辦學校存在對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就業推薦等方面的虛假宣傳,誤導了部分考生和家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條例草案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真實準確地反映辦學的實際情況,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方可公布。同時,對于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載明的具體內容也作了規定(第三十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我代表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報告關于《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為制定好條例,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調研和論證工作,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赴浙江等省市學習考察。2012年2月,收到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后,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征求了部分民辦學校、省民辦教育協會和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專家的意見建議,多次與省政府財政、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商,書面征求了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到昆明、曲靖、紅河、玉溪、普洱和版納等州(市)進行了調研。在反復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并于4月27日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交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精神,突出了地方特點,內容體現鼓勵和規范,目前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民辦教育是我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辦教育,是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需求,增強教育發展活力的必然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有效促進和保障了我省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民辦教育面臨著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一是上位法出臺較早,有些規定過于原則,民辦教育制度又不太完善,需要出臺與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二是由于我省屬邊疆、民族、山區、貧困省份,公共教育資源相對薄弱,而民辦教育在全省教育事業中所占比重又偏小,需要促進和加快發展;三是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的法律地位,在實踐中存在著很多不平等的問題,需要具體的規定來保障;四是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規范。此外,近年來,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要加快我省民辦教育立法的建議。因此,盡快制定《云南省民辦教育條例》,為促進我省民辦教育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問題
    一是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投入問題。近年來,省政府及部分州(市)、縣(市、區)都設立了民辦教育專項扶持資金,但從總體上看,扶持的力度還不能適應民辦教育發展的需要。2010年實施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要"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為此,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投入力度,并隨著民辦教育的發展,逐步增長"的內容,作為該條的第一款。將原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作為該條的第二款。
    二是完善承擔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優惠政策問題。在我省實現九年制義務教育后,對承擔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大多未能享有國家義務教育的優惠政策,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為落實國家義務教育優惠政策,促進教育公平,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民辦學校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撥付相應的生均公用經費,并免費提供教科書。"
    三是對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的扶持問題。享有同公辦教師同等的社會保險政策,是穩定民辦教師隊伍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國家規定是將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即按企業標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與公辦教師存在較大差距。為體現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平等的權益,穩定民辦教師隊伍,借鑒昆明市的經驗做法,并考慮到我省地區間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不平衡,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有條件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民辦學校教師參加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給予補助或以獎代補"的規定,作為該條的第二款。
    (二)關于教師在民辦與公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問題
為建立健全民辦教育的人事制度,促進教師在民辦與公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公辦學校教師自愿應聘到民辦學校任教的,應當經原所在學校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公辦教師身份不變。民辦學校教師被國家機關或公辦學校錄(聘)用,其工齡、教齡連續計算"。
    (三)關于民辦學校的收費問題由于民辦教育是非財政性資金舉辦,所以國家允許收費來保障學校辦學的正常運轉。經過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認為,民辦教育的收費,要體現民辦教育的選擇性和多樣性,體現"優質優價"的市場原則。除了義務教育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外,其它非義務教育(包括學歷和非學歷)可以自主定價,由市場調節。但由于上位法和國家目前收費政策的限制,要讓除義務教育外的民辦學校自主定價收費,還需逐步推進。因此,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作如下修改:在"實施學歷教育的"之后增加"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內容;在"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之后增加"由民辦學校自主定價"的內容,并取消了非學歷教育收費要經教育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前置審核的規定。
    (四)關于法律責任問題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的處罰規定,沒有相對應的禁止性條款,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條中增加"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得招生并開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內容,作為第三款。另外,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第十一、十四項所規定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建議在該條第一款中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責任。此外,該條第四、第十、第十五項的違法行為,有重復和不宜處罰,故刪去。
    (五)關于與上位法及國家配套法規政策的問題《民辦教育法》實施十年來,國家已制定了部分配套法規和政策,但上位法的一些規定和國家的一些政策,從實踐來看,不太適應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比如,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問題,現在是將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這就使民辦學校難以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政策待遇,并帶來了民辦學校的人事、社會保障、會計制度,稅收、土地、收費和招生政策等,都與公辦學校有較大差距。由于受目前國家層面的一些規定和政策的限制,地方性法規難以突破,為此,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涉及國家層面的一些規定和政策的條款,沒有作出突破性的修改意見。
    此外,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完善和調整,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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